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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2 15:43


                巴中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与供给方高效对接,降低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创新创业成本,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为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市财政根据上年创新券发放、使用情况,安排下年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市科知局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资金的拨付

  各区县和巴中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科技创新券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要求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已进入市、区县产业园区的科技型企业;

(二)拥有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的创客(团队),优先支持已进入市、区县孵化载体的创客(团队)。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中试试验、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和产品性能测试等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适用范围。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且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三)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符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

  市科知局负责入库服务机构的申请、审核。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兑现

第十一条  市科知局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各区县和巴中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进行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在线填写《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信息表》,并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原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此外,可提供其他有利于申请科技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巴中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经市科知局审核后在市科知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发放科技创新券名单。若申请额度超过本次发放额度,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发放对象,未在本次申请周期内获得科技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可在下次申请周期内优先支持。

十三  科技创新券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内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可多次申请,但前次申请补助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请科技创新券。每次申请补助的最低额度为3000元,最高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按照《服务合同》、服务发票金额的50%比例核定。

十四  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券产品时,需在签订《服务合同》中列明科技创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使用金额),并扫描上传《服务合同》、服务发票。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限申请的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兑现程序:

(一)市科知局印发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二)服务机构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知局提出申请;

(三)市科知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科知局在市科知局网站公示兑现的服务机构及金额;

(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创新券补助计划。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兑现科技创新券应提供的材料:

  (一)在线填写《巴中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供通过该系统印的申请表纸质原件;

(二)接受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

(三)服务发票复印件;

(四)相关科技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  市科知局、市财政局每年对科技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研究决定下一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十  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科技创新券和已兑现资金,不良记录记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得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合法使用科技创新券,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