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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巴中科技发布时间:2017-7-28

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鼓励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直接融资包括:企业首次上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权挂牌交易以及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六条  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奖励标准:

(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具体奖励标准:

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按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按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市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按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市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本市企业首次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展示板除外),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本市企业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根据新增融资额参照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七)通过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按发债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所需报送的材料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分别附以下证明文件。

(一)完成上市辅导并进行股份制改造。

1.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

(二)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1.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三)发审委核准股票发行及上市。

1.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核准发行的批文;

2.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上市通知书》;

3.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八条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申请奖励时需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同意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九条  我市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直接融资申请奖励时需附资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相关股权交易中心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我市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申请奖励时需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审批机构或者备案机构的受理文件;

(三)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

(四)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十一条  符合条  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县(区)属企业向县(区)金融办申报奖励,由县(区)政府审定兑现;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奖励的,应在巴中境内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2014年内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