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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巴中科技发布时间:2017-7-28

四川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132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民营高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经当事人约定其注册资金不受35%的限制。

第三条  技术出资入股所涉及的资产及技术评估需经由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和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第五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报告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六条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七条  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符合条  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只是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九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省科技厅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十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项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工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四川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川科委政[1999]06同时废止。